安徽农业大学学工部(处)文件
学字〔2022〕10号
安徽农业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提升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结合学校辅导员工作实际和人事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基本素质、工作能力与工作实效相结合;注重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相结合;注重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注重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高校辅导员信息库登记备案专职辅导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研工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招就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和争议处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工作具体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主要围绕辅导员九大工作职责,全面考核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考核工作过程和工作实绩,力求做到科学评价。“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能”主要包括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把握学生教育规律、有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和创新研究能力等;“勤”主要包括对学生工作的精力投入情况,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和日常辅导员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等;“绩”主要包括个人在素质能力竞赛和学生工作相关研究成果,所带班级所获荣誉和日常教育管理成效等;“廉”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在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方面坚持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等。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考核分为个人自评(不计入总分)、学生测评40分、基本工作量考核30分、综合评价30分。
(一)个人自评。个人根据学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交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进行个人自评。
(二)学生测评(40分)。每学期开展一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各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测评,参与测评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的90%。根据两次测评平均分赋分,满意度100%得40分,98%及以上得39分,95%及以上得36分,90%及以上得32分,80%及以上得27分,60%及以上得20分,60%以下得12分。所带学生参评率少于90%的按得分的80%计分。
(三)基本工作量考核(30分)。基本工作量考核主要是对辅导员进学生宿舍、跟班听课、召开主题班会、谈心谈话、参与教学工作等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和成效进行评分。其中每周进宿舍、进课堂1次,每月召开主题班会1次,谈心谈话每学年每个同学1次,缺一次扣0.5分;参与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课程、军事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党团课等教学不少于一门,未参与扣5分。
(四)综合评价(30分)。综合评价考核由各学院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辅导员围绕本学年工作进行集中述职,学院测评组根据述职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所带班级成效等进行考核,按照好(不超过40% )28分、较好24分、合格18分、不合格12分赋予分值。
(五)上报审核。学院将学生测评和学院测评综合得分结果报学工部(处),学工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学院党委副书记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得分在前15%确定为优秀等级。
(六)审议公示。学工部(处)、研工部将审核结果报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进行结果公示。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八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以学年为单位,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各学院按照考核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评优,优秀等级比例按15%确定,考核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等级,低于60分为不合格等级。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一)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
(二)辅导员所带毕业班学生就业率低于85%的,就业率统计时间截止当年8月30日;
(三)所带学生发表不当言论,形成社会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所带学生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网络诈骗相对较多的;
(五)其他学校认定为不得评为优秀等级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要求、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者;
(二)学年内受到组织处分或行政处分者;
(三)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故不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者;
(四)在各类学生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学生资助等方面有程序不规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等现象的;
(五)其他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岗位聘用和辅导员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并与辅导员岗位津贴挂钩。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安徽农业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实施细则(试行)》发放津贴;考核不合格的,停发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学院和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第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未满8个月的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国际教育学院专职辅导员考核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考核,各学院可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兼职辅导员由学院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