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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等3项制度的通知

点击数: [] 更新日期:2026年09月06日 08:01

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教财〔2024〕12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具体条件

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国家励志奖学金:当前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排名在年级(或专业、班级)前30%且获得本科学生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当前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四章 经费及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校在省教育厅分配限额内,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对农林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倾斜。

第五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校分三档资助,分别为2500元、3500元、5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六章 评审时间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0月完成评审工作。学校具体评审时间根据教育厅下达的评审通知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全校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采取学生申请、年级(或专业、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每年在评审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年级(或专业、班级)和学院提出申请,年级(或专业、班级)评议国家助学金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指标确定本学院获奖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报学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研究评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主管单位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资金与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至受资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时间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放时间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不发放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制期间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者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资助育人实效,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助〔2022〕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教财〔2024〕125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紧紧围绕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的目标,统筹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学校事业收入等资金,坚持“应助尽助”,建立“奖、贷、助、补、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通过经济资助、能力培养和精神关爱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为有用之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等校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资助工作的开展,讨论和决策学生资助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工部(处)合署办公,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常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免”资助体系,负责全校本科学生资助解困工作;

(二)制定、修改和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办法,建立学生资助档案;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四)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

(五)国家助学贷款审核及资金发放,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审核及资金发放;

(六)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及资金发放,社会捐资奖助学金评审、资金发放及管理;

(七)临时困难补助、生活补贴审核及资金发放,学费减免及新生“绿色通道”办理;

(八)开展资助育人相关活动,组织受资助学生参与公益活动,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能力锻炼平台、构建精神关爱体系;

(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交流、绩效考评和督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十)学生资助相关系统的维护、信息报送及理论研究、人员培训;

(十一)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要求,学校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校内本科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捐资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10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500元、3500元、5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四)国家助学贷款。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开发银行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等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六)校内本科学生奖学金。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力争上游,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特、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1%、4%、5%、10%,奖金分别为3000、2000、1500、1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七)勤工助学。本科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八)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孤儿等学生,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十)临时困难补助。对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补助。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十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本科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本科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校内经费和社会捐赠经费。学校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提取4%~6%作为学校校内资助经费,通过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资助学生。

第八条 政府财政经费和社会资助经费分别按照国家和社会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采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九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资助经费的使用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校内学生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资助经费是保证资助政策体系落实的重要经费来源,必须用于资助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拓展学生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争取更多社会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提供必要的学生资助管理经费,以保证学校学生资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校学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根据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生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专兼职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学生代表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不得作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收入人群、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的特殊群体类型。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三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对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学院认定、学校认定、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和学院通过校园网、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安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安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进行定量评价,再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通过民主评议、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四)学院认定。学院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认定结果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认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及时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及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各学院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视情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字〔2019〕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辅导员班级教育管理常规和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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