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的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分认定对象及原则
(一)本规定所称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我校与国内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
(二)学分认定是指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学的专业与在校时所学的专业一致或相近,在合作院校修读的学分抵免我校相应专业课程学分。
(三)交换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在我校弹性学制修业年限内修满合作院校培养计划学分,我校准予转换并认定该生在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应的应修学分。
(四)交换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如未能在我校弹性学制修业年限内修读完规定学分,则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认定。交换生在合作院校修读学分和我校学分转换的比例原则上按双方相应专业对应学年应修的总学分数的同比例这算。不同合作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
(五)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学课程未被我校认定为专业课程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或辅修专业课程)给予认定。
二、学分认定程序
(一)交换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应于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院校邮寄至我校。境外交换生邮寄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境内交换生邮寄至教务处。由接受部门对成绩单的基本信息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存档。
(二)交换生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教务处或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主页下载填写《安徽农业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经审核部门盖章的成绩单复印件一并上报学生所在学院。
(三)交换生所在学院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交换生在合作院校已修的学分进行初步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进行成绩认定登记。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