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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安徽农业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点击数: [] 更新日期:2024年09月09日 1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皖征〔202170号)、《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激励政策的通知》(皖征〔202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征兵工作包括征集义务兵和直招军士。征集对象包括全日制在校和被学校录取还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类学生。

第四条 根据军队建设需要,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学校在学生学籍与学业管理、优抚优待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研工部(研究生院)、学工部(处)、武装部、财务处、总务部、保卫处、团委、档案馆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征兵工作领导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设在武装部,站长由武装部部长担任。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征兵工作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征兵工作,解决征兵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保障,开展督促检查和总结表彰等。

第六条 实行征兵工作责任制。有关单位在学校征兵工作领导组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学校与属地政府就征兵有关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对接。

(二)组织部:负责指导学院开展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的培养考察和党员发展,入伍学生的党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三)宣传部:负责把征兵宣传纳入学校总体宣传规划,在校园网主页开设专栏,依托微信公众号、橱窗专栏、校园广播等宣传阵地,常态化开展征兵宣传。

(四)教务处:负责落实退役复学(或入学)本科生的专业调整及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程学分认定;负责本科生的学籍(或入学资格)保留和退役复学(或入学)手续办理;负责实施本科毕业生的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绿色通道;将学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指标体系;邮寄新生入伍宣传单。

(五)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入伍政策宣传;负责实施硕士毕业生的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绿色通道;负责研究生的学籍(或入学资格)保留和退役复学(或入学)办理;制定并落实国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等。

(六)学工部(处):负责本科生的入伍政策宣传;做好学费补偿、减免、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有关奖励补助审核审批工作;落实退役复学(或入学)本科生的评奖评优政策;把兵役法律法规和征兵政策纳入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在各类招聘会中,设立征兵宣传台。

(七)武装部:负责制定学校征兵工作计划和征集任务分配;统筹协调学生入伍宣传动员、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役前教育、入伍欢送、交接运输、新兵回访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负责把兵役法律法规和征兵政策纳入本科生军训和军事理论课;做好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落实国家及学校有关优待政策;建设好预征预储班;协同处理征兵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做好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八)财务处:负责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减免、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入伍慰问金发放等工作。

(九)总务部:负责入伍学生的住宿调整以及役前教育前临时住宿安排,入伍和预征预储班学生的初步体检预查。

(十)保卫处:负责协同属地公安机关做好入伍学生政治审查及户籍转接办理。

(十一)团委:负责落实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免修素质拓展学分中的社会实践模块学分,入伍学生的团组织关系转接;加强大学生军事兴趣类社团管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军事文化活动。

(十二)档案馆:负责入伍学生的档案保管、转接和档案使用。

(十三)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统筹建设国防教育教研室,将兵役法规与征兵政策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

第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学院其他班子成员与全体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实施学生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学生国防观念,强化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责任意识;负责组织开展兵役登记,做好兵员潜力调查;动员和指导大学生应征报名,完成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任务;做好学生服役期间的跟踪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学籍异动、档案转接和毕业证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征集条件和征集任务

第八条 男兵:在校生、新生为当年1231日前年满1822周岁;毕业生为当年1231日前年满1824周岁;硕士研究生放宽至26周岁。

第九条 女兵:当年12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硕士研究生放宽至26周岁。

女兵具体征集工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直招军士:应届、往届毕业生,优先招收应届毕业生,男性,未婚,年龄24周岁以内(计算时间节点按当年报名通知),所学专业符合当年直招军士专业范围。

第十一条 身体条件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政治条件应符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优先保证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

第十三条 征集任务参考各学院应届毕业男生基数、专业和就业率等因素确定。具体征集比例由武装部根据省军区和省教育厅当年的征兵命令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兵役登记。每年12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所有男性大学生,由本人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将征兵宣传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所有学期,不间断广泛宣传与精准宣传。各学院要结合职业生涯规划课、就业指导课、形势与政策课和军事理论课等课程以及主题班会(团日)、专题讲座、优秀大学生士兵报告会、文艺汇演、招聘会等活动,对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学校组建征兵政策宣讲团和大学生征兵宣传大使,通过“进班级、进课堂、进宿舍”与学生面对面交流。同时充分运用网络、宣传栏和电子屏等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入脑入心,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第十六条 组织报名。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每年开展2次征兵工作。学院负责老师和辅导员等一线力量要精准动员并组织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积极报名应征。学生可选择从学校所在地(蜀山区安徽农业大学)报名应征,也可选择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各学院应积极引导外省籍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七条 初检初审。校医院和学院负责对报名学生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重点检查身高、体重、视力、裸露部位纹身等内容以及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合格的报蜀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第十八条 体格检查。从学校所在地应征报名的,学校征兵工作站负责联系蜀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寒暑假离校前或寒暑假期间组织预征对象集中参检,并做好服务保障和跟踪管理工作。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报名的学生,体检工作由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 政治考核。从学校所在地应征报名学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蜀山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征兵工作站承办,需要走访调查的,调查对象包括学院副书记、辅导员或同学、校医院医生等,一般不少于3人,重点调查了解应征学生的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病史等情况;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报名学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征兵工作站配合。

第二十条 审批定兵。配合蜀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役前教育和定兵工作,综合参考学生学历、专业和个人意愿确定服役部队。学校征兵工作站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定兵名单(严禁在互联网等网络平台公布),并通知应征学生。

第二十一条 新兵起运。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新兵起运前,学校适时举办入伍学生欢送仪式。

第五章 优待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入伍大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减免及助学贷款代偿、入伍奖励金、父母医疗补充保险、退役金、国家助学金等各项经济资助政策,学校指导、协助入伍学生对照相关政策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小微企业招考招聘等就业优惠政策,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学生退出现役,达到研究生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我省入伍(含从学校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入伍。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蜀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本人意愿,60天内将其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至学校所在地,退役后凭相关证明到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户政服务中心恢复户籍,并享受蜀山区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假期返校参加征兵体检、政审的大学生,由兵役机关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费。从我校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除享受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学校给予一次性入伍慰问金4000元;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入伍自愿进行近视矫正或其他手术的,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按照最高2000元的标准报销手术费。

第二十八条 在部队参战、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复学大学生,复学当年享受校特等奖学金,荣立三等功享受校一等奖学金,获优秀“四有”士兵称号享受校二等奖学金,其他退役复学学生享受校三等奖学金,奖励指标与经费依据当年退役复学学生数量予以统筹单列;退役复学学生当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政治素质测评项认定为满分。

第二十九条 退役大学生复学(入学)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退役复学(入学)后,符合相关规定且培养考察合格的,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退役后,还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经本人申请,支部考察合格,按照程序可直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十条 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学校收到喜报后,联系地方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时通知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0 个工作日内将喜报送达立功受奖军人家庭。

第六章 学籍和学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生入伍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因入伍无法参加重修或者补考的学生,学校或学院应根据征兵工作特殊性,于学生入伍前或退役复学后统筹安排重修或补考,成绩由学院核准报教务处认定。

第三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于上半年应征入伍的,应提前进行学业规划,于第7学期向学院提出提前开展毕业答辩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要开通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毕业班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于3月上旬参加答辩(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全国征兵时间确定),合格的于当年6月份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校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如遇已修课程名称和学分调整,退役复学后,学院应依据调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认定课程和学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复学后,可以向学院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可在学校弹性学习年限范围内给予妥善安排,特殊情况可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或入学)当年,准予复学原专业。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或入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训练及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以100分或优秀计入。免修学生素拓分中社会实践模块,直接认定满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兵退回处理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复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经费保障(略)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校学字〔202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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